财税法规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办理减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备案时,需提供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税务证明事项已经取消,取消后替代方式是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有关证件。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按照国办发〔2018〕47号文件关于“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的规定,此次一并公布上述3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已停止执行的税务证明事项。

  (四)取消税务证明事项后的替代措施

  15项税务证明事项取消后,均不需要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部分事项通过部门内部核查替代;部分事项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替代;部分事项改为纳税人自行出具有关材料;部分事项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有关法定证照,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核查。

  三、《决定》施行日期

  《决定》附件所列1—12项税务证明事项自《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所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决定》附件所列13—15项税务证明事项,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