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
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及二三期移民工程在山西省占地
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8]164号     发文日期:1998-01-11

山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87)财农字第206号文件中"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政策规定,并考虑黄河小浪底水利工程作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对黄河小浪底水利二、三期工程在你省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耕地占用税按照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适用税额计算的计征税额征收60%、免征40%。

  二、耕地面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地方根据中央授权规定的征税范围加以核定。

  三、征税税额按照你省占地地区规定的实际适用税额确定。

  四、按照每年实际发生的占用应税耕地面积组织税款征收和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