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53号 1995-06-09
包装物涉税梳理<厦门税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