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1997-12-03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7]117号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法规,现将《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有利于贯彻执行财税字[1997]5号文件的法规,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现将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于经中央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于经省级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副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对于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的收费、基金,在暂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之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具体征管办法由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制定。

  三、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被取消的收费、基金,如已更入不征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名单,自动从名单中剔除。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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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