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
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字号:国税征函[1998]1号    发文日期:1998-01-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化和总局机构调整的需要,根据总局有关精简报表的要求,我们对现行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等六种报表作了适当的修订。修订后的报表,力求综合反映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情况,尽可能做到实用、简化、数据来源易于掌握和不与其他司局统计数据相重复。请各地按随文附发的报表,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新表启用时间:1998年度及其以后的征管情况报告,启用新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新表启用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1994]253号)所附发的现行报表和《关于报送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情况的函》(国税征函[1997]7号)同时废止。

  二、报送单位:表一至表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直接向总局征管司报送。表六在各省(市、区)地方税务局按报表说明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后,由各省(市、区)国家税务局汇总向总局征管司报送;各省(市、区)地方税务局在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数据资料的同时,抄报总局征管司。报表内容涉及几个处分管业务的,由征管处统一报送。

  三、报送时间:各地国家税务局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表一至表六一同报出;
  各地方税务局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表六送(报)出;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表一至表五报出。

  四、报表规格:36.5cm×25.5cm。

  五、各地报送报表时,应同时报送简要的文字说明材料。

  六、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紧密配合,共同做好报表报送工作。在报表编制中,凡涉及两家的数据,如:国地税共同登记户、园地税共用办税服务厅(室)、共用计算机系统以及由地方税务局提供数据资料,国家税务局汇总上报的数据报表,应相互核对无误后上报。从县到市、省逐级都要在规定的报送期间进行汇审。总局对各地报表报送情况仍将每年组织一次汇审、评比,并对汇审、评比结果进行通报,以保证报表及时、准确的报送和提高报表质量。通过报表报送工作,全面加强征管基础建设,促进征管工作水平的提高。

  七、总局将依据新的表式,统一开发计算机应用软件,逐步实现通过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传报数据,具体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八、为在新表正式启用前,搞好新旧表报送的衔接,1997年的征管情况分两次报送。第一次按现行表一至表三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出,现行表四至表六停报。第二次按新表四至表六于1998年3月底前报出。

  附件:
          1、《税务登记户数年度报告表》(略)
   2、《发票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略)
   3、《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年度报告表》(略)
   4、《办税服务厅(室)情况年度报告表》(略)
   5、《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情况年度报告表》(略)
   6、《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情况年度报告表》(略)
   7、《税收征管报表填表口径说明》(略)

  附:税收征管报表填报口径说明

  表一:《税务登记户数年度报告表》
  一、本表为年度报告表,反映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包括办理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的总户数。
  1、"上年末户数":指截止上年末实有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
  2、"本年增加户数":指本年内因新开业等情况增加的税务登记户数。
  3、"本年减少户数":指本年内因歇业等原因减少的税务登记户数。
  4、"本年末户数":指截止本年末实有的税务登记户数。"本年末户数"即是下年度本报告表的"上年末户数"。
  5、"共同登记户":指需要并且已经同时在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的户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