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转让或划转股权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关于转让或划转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告;
2.中央单位或省级人民政府关于股权转让或划转的批准文件;
3.国有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转让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报告;
4.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
5.公司上年度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和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情况及以前年度国有股权发生变化情况;
6.受让方或划入方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及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
7.受让方与公司、转让方的债权债务情况;
8.受让方在报财政部审批受让国有股权前9个月内与转让方及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事项的资料;
9.受让方对公司的考察报告及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进行重组的计划(适用于控股权发生变更的转让情形);
10.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四)上市公司回购国有股时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关于国有股回购的申请报告;
2.国有股股东单位关于同意回购的文件;
3.上市公司关于国有股回购方案;
4.公司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回购协议书草案及国有股股东减持收入使用计划;
6.公司对债权人妥善安排的协调方案;
7.公司章程。
(五)国有股担保时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质押担保的申请;
2.国有股担保的可行性报告;
3.担保的有关协议;
4.国有股权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