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全文失效]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8]33号 发文日期:1998-04-08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本法规自2003.01.30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1997年到期的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暂继续保留,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法规在1998年底前继续执行。
二、以下文件法规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00年底前继续执行:
1、《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号)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法规。
2、《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法规。
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