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5]593号 1995-11-15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是否课征滞纳金问题的 请示》(吉地税征字[1995]23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法规,对纳税人未 按法规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 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法规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