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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192号     发文日期:1998-11-05

税屋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68号,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现将修改后的《汽油、柴油消费征收范围注释》下发,请照此执行。总局1993年12月28日印发的,《消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中有关汽油、柴油的注释通知废止。

  一、汽油汽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造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组成,二次加工汽油组分及其他高辛烷值组分按一定的比例调和而成。按生产装置可分为支馏汽油和裂化汽油等类。经调和后制成的各种汽油,主要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汽油的质量标准为辛烷值不小于66.本目征收范围包括:辛烷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用其他原料、工艺生产的汽油,也属于本目的征收范围。

  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经调和可以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由品,也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和供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产计划的溶剂油不属于汽油的征范围。

  二、柴油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造原油经常减压蒸馏在一定温度下切割的馏分,或于二次加工柴油组分按一定比例调和而成。主要用作转速不低于960r/min的压燃式高速成柴油发动机燃料。柴油的质量标准为倾点-50号至30号。

  本目征收范围包括:倾点在-50号至30号。

  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以用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柴油的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