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
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

[全文失效]
 
发文日期: 1998-03-03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8]31号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本文自2003.01.30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底以前,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71号文件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7]10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