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申报表分为A类和B类,A类适用于业务往来类型和内容单一的企业。B类适用于业务往来类型和内容多项的企业。

  第六条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法规期限报送申报表的,应在法规的报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七条企业未按法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并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报送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额的认定
  第八条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并对照按关联企业构成标准填制的《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根据业务往来的类型和性质,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额进行认真归类、汇总、分析和认定。

  第九条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及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牌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

  第十条关联企业交易额的确定。
  根据业务往来的性质,发生下列类型的业务往来,其所实际支付和收取的价款、费用金额,即为关联企业交易额。
  (一)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产品(商品)购销业务实际支付或收取的价款金额;
  (二)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金额及其应计利息(包括各项有关费用);   
  (三)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劳务费金额;   
  (四)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有形财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等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费用金额。
  (五)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提供无形财产的使用权等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费用和金额。

  税务审计人员应按年度对上述五种交易类型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分别填写以下表项,并由企业签认:
  1.《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额认定表》;   
  2.《产品(商品)销售去向情况统计表》;   
  3.《材料(商品)购入来源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