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0]16号       2000-06-20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财税[2018]51号文<段文涛>
改革合伙税制正当其时—有感于合伙所得性质的“灰度”<禾心>
追补创投基金合伙人个税有违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华税>
深度解读《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正和税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税收政策的征收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国 务 院

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