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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00]91号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条款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5号),自2008.01.01日起本文件附件1第六条第(一)项根据
财税[2008]65号规定作相应修改。
税屋提示—— 依据财税[2011]62号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本条款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