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9]29号     发文日期:1999-03-02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此通知于2006年4月30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近年来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征管工作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使用管理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做了必要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总局1995年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5]196号)同时停止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法规的其他资料。

  (三)备查资料: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2.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3.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退税机关免抵税审批通知单);6.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7.进料加工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8.主管税务机关法规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报送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由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其中,1、2、4、6项,属于整本开具的应按原顺序装订;不属整本开具或开具电脑票的,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对其他作为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法规的(征税加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并按法规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可于下月继续使用,并在封面上分别填写各月数据,如果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

  (征税例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附件: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3.《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4.《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5.《增值税纳税申报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