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
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全文失效]

财税字[1998]37号            1998.3.13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本文自2003.01.30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支持监狱、劳教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优惠政策,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监狱、劳教单位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监狱、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监狱、劳教单位所建非警用办公设施和家属宿舍的建设投资,以及非监狱、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外,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