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法规》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0-09-08     发文字号:财会[20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为了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财政部、人事部对原《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法规》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法规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法规》及《会计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实施中有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人事部。

  附件: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法规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零零零年九月八日

  附件1: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法规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法规,制定本暂行法规。

  第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法规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法规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法规。

  第六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法规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法规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 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法规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木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