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工业类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日,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2/2首页上一页 1 2 上一篇:国办发[1999]47号 科技型中小 目录:财税法规 1999年财税法规 下一篇:国发[1999]13号 扩大外商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