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税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条款失效]

国税函[1997]385号                1997-06-27

国税发[1994]106号 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电影业相关法律主体税务问题分析 <高金平>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三条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7]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法规,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因此,对电影制片厂导演、演职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影视拍摄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电影制片厂为了拍摄影视片而临时聘请非本厂导演、演职人员,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创作的影视分镜头剧本,用于拍摄影视片取得的所得,不能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应比照第一条的有关原则确定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作为文学创作而在书报杂志上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 [条款废止]电影制片厂买断已出版的作品或向作者征稿两支付给作者的报酬,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电影文学剧本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面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复。

补充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法规“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法规,同时废止。” 

个人所得税法规政策汇总:
0.国税发[1993]45号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
1.财税字[1994] 20号 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
2.国税函[1997]385号 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发[2002]52号 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国税发[1999]178号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
4.国税发[1999]58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5.国税发[2005]9号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
6.国税函[2000]57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7.财税[2005]102号 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
8.财税[2005]183号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
9. 国税发[2005]120号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10.财税[2006]10号 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11.国税函[2006]39号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