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全文废止]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344号 发文日期:1999-05-27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处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1号),本文件自2009.07.16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包括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继续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