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第(二)项所规定的“规定期限”由海关根据委托加工合同和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十三、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