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4.被划转企业与划入方企业的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 划入、划出双方企业应依据资产划转文件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并进行相关的账务调整。
  
  第十一条 凡未按本法规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法规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国资工字[1990]第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