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十二、邮政企业的财产损失、亏损弥补等的审核、审批,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三、国家邮政局所属各级邮政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补充法规)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已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监督检查。

  十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按照有关法规加强邮政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认真受理邮政企业的纳税申报,做好纳税情况反馈工作,进行纳税检查,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抄送:国家邮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