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字[1998]123号             1998-08-10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本文自2003.1.30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机构建设,现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房屋用于办公的,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契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上述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缴纳的契税税款,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