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来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有关纳税事项的通知

 [全文废止]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5]53号 发文日期:1995-03-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有关法规,现对来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有关纳税事项通知如下:

  一、来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不论是作业者,还是非作业者,都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应按照征管法的法规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二、外国石油公司在不同地区或海域拥有合同区的,应分别向合同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在中国未设立机构的外国石油公司可委托其在华代理人办理税务登记。代理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呈交外国石油公司的代理委托书,并得到税务机关的确认。

  三、外国石油公司应按税法法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事宜。尚未开始商业性生产的外国石油公司可暂不报送季度所得税申报表。

  外国石油公司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填报《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生产费用年度明细表》,并附送各合同区会计决算(副本)和单独费用的会计报表,以及在华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外国石油公司在不同地区或海域拥有合同区块(即营业机构)的,可以选定其中一个地区或海域的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申报方法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法规办理。申报的范围包括外国石油公司的合同区收入及支出的份额,以及合同区以外的单独收支金额。

  四、合同区的会计决算由合同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核。
  合同区作业者应按年向合同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合同区的会计决算,并应附有下列财务报表:
  (一)合同区100%合资费用表;(二)资产负债表;(三)损益计算表;(四)库存材料明细表;(五)勘探费用支出表;(六)开发费用支出表;(七)生产作业费支出表;(八)间接费用支出表。

  五、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所辖外国石油公司的税务登记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和检查,需要补办或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尽快予以办理。

  原海洋石油税务局下发的《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外国合同者报送所得税申报表的几个问题的通知》(84)财税油征字第11号、《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外国合同者所得税申报的几个问题的批复》(84)财税油征字第21号、《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国税油函[1990]22号即行废止。

  附件:
        一、《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填表须知(略)
  二、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