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关于明确易制毒化学品等保税货物审批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2-12 发文字号: 署监[1997]10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去年底,我署就易制毒化学品等保税货物审批备案有关问题致函外经贸部,要求其予以明确。根据外经贸部《关于明确军民通用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管理的函》([1996]外经贸管制函字第348号)的答复,通知如下:
一、任何企业和单位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军民通用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均需分别报化工部、外经贸部批准,企业凭批件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有效进口许可证验放。文中所称“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包括加工贸易方式。
二、在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审批时,各关参照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发证机关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发第295号),凭有效进口许可证办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三、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军民通用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须凭有效进口许可证方可存入保税仓库;对以转口方式暂时进口的军民通用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存入保税仓库。
附件:外经贸部关于明确军民通用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管理的函
( [1996]外经贸管制函字第3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6年)
海关总署:
你署《海关总署关于需明确易制毒化学品等加工贸易审批备案有关问题的函》(署监[1996]844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通知》(国发[1994]5号)的精神,任何企业和单位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军民通用化学品,均需报化工部批准,企业凭批件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有效进口许可证验放。
任何企业和单位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报外经贸部批准,企业凭批件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有效进口许可证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