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5]30号 1995-02-16
税屋提示——根据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本文件自2009年2月2日起废止。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票的使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增值税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必须加强稽核检查工作,并且坚持手工稽查与现代化手段稽查同时并举,近期以手工稽查为主的做法。为了规范手工稽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拟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请组织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增值税新税制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工稽核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
第三条检查内容一、进项凭证的检查
(一)进项凭证的检查范围进项凭证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并于当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已作税款抵扣的下列凭证:1.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包括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所附的“销售清单”);2.由海关开具的增值税完税凭证;3.运费普通发票;4.农产品及废旧物品收购凭证;5.国家税务总局法规的其他凭证。
(二)进项凭证检查要点
1.检查进项凭证的真伪;
2.检查进项凭证内容是否属实;
3.进项凭证是否符合增值税准予抵扣税款的范围;
4.专用发票票面内容填写是否正确,适用税率(税务所代开所列的征收率)是否符合政策法规,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5.项目是否填列齐全,其中纳税人税务登记号是否为全国统一的15位码。
6.对准予计算扣税的进项凭证,其进项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销项凭证的检查
(一)销项凭证检查的范围
1.纳税人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即存根联和记帐联(包括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
2.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计税销售额是否包括了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票面所列税率或征收率是否符合政策法规,税额计算是否正确无误;
4.纳税人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开具普通发票的销售业务和为开具发票的销售收入是否全部作了销售处理,并如实按期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申报;
5.票面所列“货物或劳务名称”与实际是否相符;
6.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是否附有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拆让证明单”;
7.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是否有违反法规工具专用发票的现象;第四条检查方法一、进项凭证检查方法(一)进项凭证与相关付款凭证或帐簿对照核实。
(二)进项凭证与相关的进货核实。
(三)发现异常的进项凭证或涉嫌与对方销项赁证不符的,可采取传真机传递方式,委托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配合查实。
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查时应按照以下法规办理:
1.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
2.传递的资料内容必须齐全、字迹要清晰、工整。
3.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领导批准方可发出。
4.委托异地协查,只能在同级税务机关之间相互进行。各地的传真机号码及通讯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将统一编制下发。
受托的异地税务机关接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后要认真配合,组织力量*查证生产经营、资金、货物的运转情况,根据核查结果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的回执联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寄回委托方税务机关,受托方税务机关敷衍塞责,提供虚假情况的,一经查出,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