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全文失效]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6]23号 发文日期:1996-02-16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本文自2003.01.30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法规〉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9号)和《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41号法规的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1.原法规对出版物实行的增值税先征税后退税的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
2.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3.经国务院批准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免征增值税。
4.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仍按原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