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1997-01-14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配合我国中小企业制度的改革,加强租赁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法规,现对内资企业租赁经营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对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法规。
抄送: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