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9]1号 2019-1-7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于近期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9年3月7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朱琳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302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征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1月7日
附件1全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以下方式就债务条款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一)以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二)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外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债务重组,但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重组债务和重组债权的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第五条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将重组债务公允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以长期股权投资以外的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时,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计量。
第六条 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的,债务人初始确认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的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将债权转为债权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或者债务人以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且构成债权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将债权转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或者债务人以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且形成债权人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对重组债务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本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非现金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等时,应当分别按照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