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进口原材料生产产品报关核销在国内销售给外贸公司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3]248号 2002-10-18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江苏省税务局:
1993年1月3日苏税外(1992)71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进口原材料生产产品报关核销在国内销售给外贸公司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我局国税发[1992]146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的问题,作出了规定。你省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外贸公司,由海关实行监管,将外商投资企业一方销售产品视为出口,出具出口报关单,国内外贸公司购进视为进口,并办理进口手续,继续实行监管。国内外贸公司再将上述产品委托国内厂家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加工后出口。这种情况下,只要手续齐全,可比照国税发[1992]146号文件中的有关免税办法办理,但请与海关协调,严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