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延长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及租赁费减征所得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函发[1990]1468号 1990-11-19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财政部(82)财税字第348号文《关于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法规》中第一条和第三条对减税期限曾明确法规,财政部又于1980年1月6日以(86)财税字第001号文发出《关于处长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及租赁费减征所得税期限的通知》,明确延期至1990年底。现在此处长期即将期满。为了有利于啄引外资,加速经济建设,经研究决定,减期限继续处长至1995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