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等业务取得的佣金,回扣,手续费收入,不论是由一方支付或多方支付的,都应合并计算征税。

  对于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等业务取得的回扣收入,不论是价内收取还是价外收取的,都应依照暂行规定征税。

  八、关于暂行规定第四条,对常驻代表机构的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的适用税率问题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佣金,回扣,手续费等项收入,属于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列举征税项目的,可以减按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中没有明确列举征税项目的,也可按5%的税率征税。

  九、关于暂行规定的施行日期问题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从1985年6月1日起执行;企业所得税从1985年度起计算征收。

  十、对未经批准登记的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从事居间介绍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是否比照暂行规定征税的问题

  对未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的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咨询联络等业务活动。但是对其已经取得的佣金,回扣,手续费等项收入,仍应按照暂行规定征税。不使其在经济上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