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经济特区的企业为我海洋勘探开发石油承包作业、提供服务业务纳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字[1983]271号                 1983-09-09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法规自2006年4月30起全文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税务局,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广州、湛江、上海、天津分局: 

  为了正确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现对经济特区的企业为我海洋勘探开发石油承包作业和提供服务业务的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经济特区内注册或兴办的企业,其生产经营场所在特区之内,经营所得也来自经济特区的,按照经济特区有关税收法规缴纳各种税收。 

  二、在经济特区内注册或兴办的企业,其实际经营场所在经济特区之外,经营所得也来自经济特区之外的(包括我海洋和大陆架),应当按照内地统一的税收法令缴纳各种税收。 

  三、在经济特区内注册或兴办的企业,其经营场所和经营所得跨及经济特区和经济特区之外的,应划分其在经济特区内的经营所得和在经济特区之外的经营所得,分别按照经济特区有关税收法规和内地统一的税收缴纳各种税收。 

  以上请研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