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贫困地区、国营华侨农场、劳改劳教单位征收农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90]22号 1990-05-18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变化情况,为平衡农业税收负担、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现对贫困地区、国营华侨农场、劳改劳教单位征收农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贫困地区恢复征收农业税。五年来,各地根据中央、国务院中发[1984]19号文件精神,执行对贫困地区减免农业税的政策,这对帮助贫困地区改变面貌起到了积极作用,产生了良好的政治影响。目前,贫困地区经济已由较大发展,多数贫困地区人民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有的已经脱贫致富,中央、国务院法规的免税期限也已到期。因此,从1990年起,对贫困地区原则上应恢复征税。对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户,按农业税社会减免办法继续予以照顾。这些农户数量可能不多,但困难比较大,个别县、乡可能比较集中,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十分重视,该照顾的一定要照顾,以体现国家的政策。
二、根据中央中发[1984]15号文件和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26号文件精神,我部法规从1984年至1989年对国营华侨农场免征农业税。现免税期限已满,国营华侨农场经济状况有所改善,大多数农场经营由亏转盈,职工人均收入有较大增长。从1990年起,应按原法规恢复农业税。少数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申请,按法规审核批准后,可予以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照顾。
三、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20号文件精神,对劳改劳教单位照章征收农业税,因遭受自然灾害,收入减少较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法规申请减免。
四、上述农业税减免指标,由地方掌握的减免机动数解决,中央不再为此核减农业税征收任务。对贫困地区、国营华侨农场恢复征收农业税,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请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做好宣传解释,贯彻政策,把这项工作做好。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国务院侨办、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司法部、农业部、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