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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中组发[1982]11号和劳人老[1982]10号两个文件的函

劳人险局[1983]07号                   1983.3.2

    我部劳人险[1983]3号《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下发以来,有一些地区反映,该文中引用的中组发[1982]11号文和劳人老[1982]10号文,没有发给劳动部门。为了便于执行我部劳人险[1983]3号文,现将上述两个文件打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中组发[1982]11号            1982.9.27

    《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已经中央批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组织部一九八0年三月十五日发的《关于确定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暂行规定(草案)》,即停止试行。试行期间,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各人民团体党组,按照暂行规定(草案)批准改变了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不再变动。

    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必须实事求是,认真对待。对于事实确切,符合规定的,应予更改过来;对于不符合规定,斤斤计较的,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需要查证的,应由组织调查,出具证明的也应当向组织提供。凡未经组织,个人索要或以个人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都是无效的。

    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地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根据上述原则,现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除本文件另有规定者外,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
  机关的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凡享受供给制待遇提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当工勤人员或当工人之日算起。

  二、1937年7月6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建国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从入党之日算起。
  上述人员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又重新入党(团)的,除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已有结论者外,从其重新入党(团)或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三、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党的任务,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仅有某些革命活动,如为我地下党传递过信件、张贴过标语、参加过反帝反蒋游行示威等,而主要从事社会职业的,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四、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五、根据地、解放区公立学校的正式教员,凡一贯服从人民政府调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公立学校任教之日算起。

  六、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产,在我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和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大学、公学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