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单位汇交接受安置单位支付。易地安置已由接受地区支付退休费的退休改离休干部,由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单列编制,并负责各项经费的预算编造和支付工作,由"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的"离休费"中列支。
    由组织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离休后所需的各项经费 , 可由上级主管单位分别在企业,事业费中开支。

    十九、有离休干部的单位,每年按每个离休干部150元计算,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 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二十、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时,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
    各地区各系统和离休干部的所在单位,可因地制宜地为离休干部开展政治、文体活动,因陋就简地设立活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