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财会字[1993] 29号 1993-06-10
税屋提示——依据财会[2015]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准则》,更好地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现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执行新制度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奖金逐步计入费用的会计处理
按照规定,奖金已经列入费用的企业,分配计入费用的奖金,借记有关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奖金暂未列入费用的企业,按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部分,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转作奖金的利润”明细科目,企业提取的奖金,借记“利润分配--转作奖金的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企业应在“应付工资”科目下设置“应付职工工资”和“工资储备”明细科目。企业提取或分配的工资数,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职工工资”科目;提取的工资储备,借记“应付工资--应付职工工资”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工资储备”科目。
动用工资储备时,应从“工资储备”明细科目转入“应付职工工资”明细科目。
企业应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会工03表)第27行项目下,增设“(5)转作奖金的利润(28)行”项目,该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下所属的“转作奖金的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本年发生额填列;在“利润分配表”(会工02表附表1)第16行项目下,增设“转作奖金的利润”(17行)项目,反映企业提取转作奖金的利润。
二、关于上交承包利润的会计处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八五”期间继续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精神,仍然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规定应交的承包利润,在“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核算。期末,企业计算出应交的承包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收到返还的超承包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超承包所得中扣除应付给经营者的奖励部分)、“应付工资”(超承包所得中应付经营者的奖励部分)科目。
三、关于税前还贷及单项留利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各种借款,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归还借款的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各种借款,借记“利润分配--归还借款的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按照规定,治理“三废”盈利净额、技术转让净收入以及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利润等仍然可以单项留给企业。企业应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单项留用的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单项留用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单项留用的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企业应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会工03表)第28行项目下,增设“(6)归还借款的利润(29行)、(7)单项留用的利润(30行)”两个项目。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的“归还借款的利润”“单项留用的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本年发生额填列;在“利润分配表”(会工02表附表1)第1行项目下设置“减:归还借款的利润”(1-1行)和“单项留用的利润”(1-2行)项目,反映企业归还借款的利润和单项留用利润的数额。
四、关于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调出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仍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清理所发生的净损失,冲减资本公积。企业按规定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应按调出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调出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