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地字[1989]140号                 1989.12.21

税屋提示——
1.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该文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废止;第十二条中“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的内容失效。
2.依据财税[201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十二条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3.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废止;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的内容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便于各地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我局根据各地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你们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条款废止]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此条款已废止

    五、关于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

    六、[条款废止]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