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

 1991.7.5    国办发(1991)40号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以下称《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暂行规定》实施以来,对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都是经由人事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的。

       为了简化审批程序,国务院决定今后对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的审批授权人事部办理,不再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