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1994]226号          1994.10.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印制普通发票的需要,现将《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及底片下发给你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按照式样统一制作并逐级发放。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到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分别刻制“国家税务局监制”、“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监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省(市、区)、市(县)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楷体8pionts。

“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底纹管理办法》国税发[1991]111号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附件:

1.《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印模

2.《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印模底片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10月25日

《税屋》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部署,为做好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发票印制衔接工作,各地税务机关陆续启用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以及调整发票防伪措施等。

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