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220号         1994-10-1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第一条、第二条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现对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原未实行利改税的所有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均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条款失效]

二、各类外贸企业(包括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除国家另有法规外,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条款失效

三、考虑到外贸企业财务核算的具体情况,外贸企业的所得税可按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