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部法规。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