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部法规。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2/2首页上一页 1 2 上一篇:国务院令第135号 中华人民共和 目录:财税法规 1994年之前财税法规 下一篇: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