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131号          1994-05-2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内资企业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适应工作需要,我们制定了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供纳税人、税务机关和代理单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企业履行纳税义务以规范格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税款征收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企业必须按照税法有关法规和本表填报要求,按期如实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缴纳税款。

二、纳税申报表采用以全国统一的企业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并按税收法规进行调整计算的方法,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款。因此,企业在填报时,一要按照全国统一的会计、财务制度法规正确核算和反映企业在某一纳税期内的利润总额;二是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法规中有关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办法和报表具体要求进行调整、计算,正确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适应范围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全国统一规范格式的报表,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能够按照全国统一的财务会计法规核算盈亏,且能做到财会制度比较健全、资料数据记录完整的,可按照税法法规和本表要求,按期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纳税。

(二)本表适用工业、商品流通、交通运输和各种服务企业,其它特殊行业如需要增减有关项目,可由省级税务机关在此表基础上自定。

(三)本表适用纳税人年度申报纳税及月、季度申报纳税。本着求实、简便的原则,在月、季申报纳税时,可对本表有关项目进行精简,具体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企业编码:按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

2.申报期:填写申报当期的起止日期。

3.金额单位: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4.申报单位:填写纳税人的全称。

5.行业类别:按纳税人主营项目确定。

6.隶属关系:按企业隶属的管理部门或总机构填写。

7.地址:填写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的所在地。

8.经济性质:按所有制性质或资本构成形式填写。

9.预算级次:按财政部有关法规划分,填写中央收入或地方收入。

(二)表中项目1.表中1—23栏,按企业申报纳税同期的损益表和有关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填写,要符合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法规,其口径、金额要与企业帐表一致。

2.表中1—6栏,反映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工业企业填写产品销售额,商品流通企业填写商品销售收入,服务业填写主营业务收入。按会计制度法规,表中第2栏销售折让与折扣,只限商品流通企业填写,其它企业在表中第1栏中反映。逻辑关系式:工业企业为1-3-4-5=6;商业企业为1-2-3-4-5=6.

3.表第7栏,限于有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的企业填写;表第13栏,也限于单独核算汇兑损益的商品流通企业填写,如为净收益,应加负号;其它企业按会计制度法规在财务费用中反映。表中第9栏,填写当期发生的技术转让收益;第10栏,反映企业在境外取得的劳务收益等。逻辑关系式:工业企业为:6+8-11-12=14;商业企业为:6+7+8-11-12-13=14.

4.表第16栏,填写联营企业就地征收所得税后,投资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表第17栏,填写有境外投资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表第18栏,填写持有其它股份制企业股票的企业所得的股息收入;表第20栏,填写取得国家或部门给予的各种补贴收入;表14—23栏的逻辑关系式:14+15+20+21-22=23.

5.表第24栏、第25栏按附表一中对应的项目合计数填写;第29栏按附表二中项目合计数填写;第30栏、第31栏按附表三中对应项目合计数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