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31号 1994-02-1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本文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第四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
第五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
第六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第十二条失效,与上位法矛盾。
第十四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
第二十四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