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关于工会疗养院征税问题(此条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
工会疗养院(所)是承担为工会系统疗养人员治病,防病,康复等任务的单位。配备有一定比例的专职医护人员,设有专门的医疗机构,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防疫等医疗服务都是经过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登记,并接受检查,指导,还承担部分医疗,防疫等任务。因此,对工会的疗养院(所)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其“医疗劳务”可按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范围免征营业税。
十、关于广告代理业的营业税问题(此条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
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请照此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