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51号                 1994.3.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今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财政部于去年12月29日以财法字42号发了内部传真电报,为便于执行,现将电报内容正式通知如下: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