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条款失效]
国税地[1989]44号 1989-5-21
备注——依据国税函[2007]6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规定,本法规第三条自2007-06-11起失效。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三条废止。
能源部:
你部能源经(1989)157号《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条款失效]关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因其他行业也有类似问题,在我局统盘研究另行文作出规定之前,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