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38号        1994-2-2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国发[2010]35号,本法规自2010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来,不少地区询问税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问题。

鉴于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的税种外,其他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适用问题,国务院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的精神,在近期内作出规定。

因此,总局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照国务院将要下发的通知执行,在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总局解释文件—
财税[2010]103号 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局宣传文件—

国税函[2010]587号 关于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屋提示——
随着最后两项“内外有别”的税费征收统一化,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将完全取消,这是否会影响到我国未来对外资的吸引力?对此,财政部方面表示,税制统一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一方面由于我国整体向好的经济状况造就了广阔的消费市场,同时能够提供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此外我国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也对外资企业具有较大吸引力。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相关政策——
国税函[2006]815号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京地税地〔2010〕9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退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收优惠政策汇集  
对外企也将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随同预缴的增值税一起缴纳吗?

欠缴增值税是否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  
我国内外资企业税制全面统一 
中国完成统一税制最后一关 外企将缴城建
税及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