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六、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涉外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式样附后),同时附送增值税、消费税完税证复印件,经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审核,并报授权税务机关批准后,办理退还税款手续。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审批。
  各省级分局、计划单列市分局,应于年度终了后60天内,将上年度退税情况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八、多缴纳税款的退还,原则上在年终后一次办理。年度退税额较大的,经省级分局、计划单列市分局批准,可按季预退税款,年终清算。个别企业因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按月预退税款,年终清算。

  九、外商投资企业应据实申报退税额,凡发现有申报不实或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造成多退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一、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
    二、关于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下载: doc 文件

      湘税函[1994]173号 
      进一步明确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