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
关于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发[1991]1663号 发文日期:1991-12-12
四川省税务局:
你局川税发[1991]362号《关于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目前,随着我国商品、物资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各部门、各地区创办的各种批发市场相继建立,发展很快。一些地区也不断地要求对市场上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此,我们认为,印花税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规范性,如按照合同的书立场所(如某一省、市的市场)确定其征免,必然给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而且,印花税的负担轻,无论其征、免都不会对市场的建立和发育有大的影响。不宜再另外给予免税的照顾。
因此,我们意见,对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上所签的合同仍应缴纳印花税。